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987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蘇于芝
被 告 李阿美
訴訟代理人 王昱智
被 告 陳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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