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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3年度,964號
NHEV,103,湖簡,964,2015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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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蓮園拾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12 月11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 費新臺幣7,275 元,此項裁定業於103 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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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