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林志淵
被 告 吳毅飛即吳金來之繼承人
吳祥偉即吳金來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謝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六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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