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賴師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而非 以居所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 做為送達之用。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 00號五樓,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佐,揆諸首開說明, 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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