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36號
SJEV,104,重簡,136,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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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6號
原   告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鈞銜
訴訟代理人 丁秀鳳
      朱健中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6,16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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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彭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