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85號
SJEV,104,重小,85,201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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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85號
原   告 華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我宗
訴訟代理人 戴佑錪
被   告 楊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北斗鎮○○街000巷0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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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客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