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51號
原 告 南美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梁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49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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