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92號
原 告 南美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林明德
原告與被告蔡萬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壹佰肆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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