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1545號
SJEV,103,重簡,1545,201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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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45號
原   告 岱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即岱琪蕾絲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李保霖
被   告 包綵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之規定;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者,依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於非財產權上 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提起再審之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七之規定),此為法定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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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岱琪蕾絲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岱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