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1234號
SJEV,103,重簡,1234,201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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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洪立璿
上 訴 人 林筱珮
上訴人洪立璿等與被上訴人鄭佳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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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