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3年度,2504號
SJEV,103,重小,2504,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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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2504號
原   告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奕美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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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