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2504號
原 告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奕美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