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3年度,2465號
SJEV,103,重小,2465,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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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重小字第24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世浩
被   告 張秋薇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小字第246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下午
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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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