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國簡字,103年度,2號
SJEV,103,重國簡,2,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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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子宸
法定代理人 王梅芳
法定代理人 林伸名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三重區三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慧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洪經綸
      蕭憲寧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26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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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