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婉約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調解相對人姚OO應將高雄市○ ○○○段000 ○號建物,返還予相對人游婉約名下。依其原 因事實認定,其訴訟標的為塗銷相對人所為上開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之登記,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 解;又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 司促字第9189號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 第34552 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 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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