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5號原 告 高雄市商業會代 表 人 蔡國司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 表 人 鄭素玲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黃俊榮 謝幸真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吳 永 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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