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525號
KSBA,105,訴,525,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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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告 高雄市商業會
代 表 人 蔡國司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鄭素玲
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黃俊榮
 謝幸真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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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