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清和律師即周德信
之遺產管理人,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581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