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2111號
KSEV,105,雄補,2111,201701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凱蓁(原名:鄭美
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071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