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許晃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寅洲、詹閔棋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