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2039號
KSEV,105,雄補,2039,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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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39號
原   告 許烈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毓修發支付命令,
張毓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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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