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伯樂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