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2345號
KSEV,105,雄簡,2345,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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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洪宇禾即洪誌峰即洪丞毅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23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月24日下午3 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96年6 月30日與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 於同年7 月2 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辦信用卡使用,並簽立信用卡申請書乙紙。詎被告並未依約 繳納款項,截至100 年3 月15日止,尚積欠112,253 元未清 償,而原告於100 年5 月20日受讓上開債權並依法公告之事 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公告、經濟部函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 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威志




法 官 朱世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220元
合計 1,2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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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