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2174號
KSEV,105,雄簡,2174,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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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陳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217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 年12月14日上午9 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1
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採循環信用方式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未償還款項並按年息19.71% 計算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消費款本金 新臺幣(下同)234,226 元、利息19,381元未給付,而原告 業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受讓前揭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 卡申請書暨用卡須知、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卓榮杰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760元
合計 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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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