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66號
KSEV,105,雄簡,166,20170111,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秀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吉勇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