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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2792號
KSEV,105,雄小,2792,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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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2792號
原   告 生活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錦法
訴訟代理人 陳良智
被   告 吳雅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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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