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2539號
KSEV,105,雄小,2539,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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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蔡漢柏
訴訟代理人 林政村
訴訟代理人 溫羚延
被   告 楊順元
      周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2539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6 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4 時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雅惠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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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