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2414號
KSEV,105,雄小,2414,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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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2414號
原   告 陳柏宇
被   告 蔡錦亭
      顏宇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215 號),本院於
民國106 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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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