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2249號
KSEV,104,雄簡,2249,201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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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249號
上 訴 人 曾蕭素蓮
即 原 告       2樓
訴訟代理人 曾雪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振琮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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