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司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泉發即王文發、王安心、王文榮、王柏堯間請
求105年度馬司簡調字第33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訴外人王福壽遺產即馬公市○○段00000地號之土地
登記謄本(第一類全部)及其上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不省),聲請狀並增列系爭486-1地號共有人,及提出人
數相符之繕本
二、應提出馬公市○○里00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全部)
,聲請狀並請追加該建物。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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