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司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文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信豊、蘇蔡玉杯間請求105年度馬司簡調
字第30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馬公市○○段000地號之異動索引,及按相對人人數提
出更正聲請狀之繕本。
二、提出對相對人蘇蔡玉杯之訴之聲明及請求法律依據。
三、聲請狀應更正相對人蘇信「豐」為蘇信「豊」。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