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106年度,5號
KMEM,106,城簡,5,20170125,1

1/1頁


褔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城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宸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宸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更正為「105 年6 月30日20時、 21時間某刻」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同條例第23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宸瑞前經本院以104 年毒聲字 第19號裁定觀察勒戒2 月,並於105 年5 月2 日無繼續施用 傾向釋放出所,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 年5 月26日,並經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 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行,揆諸上開規定, 即應依法論罪科刑,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猶未能 戒除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實屬不該,對社會風氣、 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 質上乃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 暨其犯罪手段、次數、所生危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金門縣警察 局金警刑字第1050018109號偵查卷宗第1 頁「受詢問人」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20號
被 告 張宸瑞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里○○○路○○
段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宸瑞前於民國104年7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5月2日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 緝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仍戒除毒癮,復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5年6月30日21時、22時間某刻,在金門縣金寧鄉后 湖86號朱少華住處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宸瑞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朱少華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且經被告同意採集毛髮送檢 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警製之勘察採證同意書、 毛髮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總表(編號:C0000000—001號)及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毛髮檢驗 結果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 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是其於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康惠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