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5年度,594號
FYEV,105,豐小,594,2017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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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594號
原   告 大仁建材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融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
被   告 陳榮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榮財」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榮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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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