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豐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郭弘岦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告 詹嚨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年度豐簡字第582號),經原告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戴博誠
法官 林新竑
法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