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附民字,105年度,9號
FYEM,105,豐簡附民,9,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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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豐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郭弘岦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告 詹嚨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年度豐簡字第582號),經原告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戴博誠
                  法官 林新竑
                  法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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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