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5年度,70號
HUEV,105,虎簡,70,2017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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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秀吟
訴訟代理人 林和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源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9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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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