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5年度,173號
HUEV,105,虎小,173,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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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虎小字第17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嘉欽
被   告 張蘭英即弘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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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