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6年度,15號
HLEV,106,花補,15,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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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5號
原   告 劉樞遠
被   告 許淑屏
      陳衣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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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