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號
原 告 吳承育
趙綉枝
上列原告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5年12月5日所為高市
交裁字第32-ZDA206486號、105年12月6日所為高市交裁字第32-Z
DA206485號裁決,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
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