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宣以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師法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