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94號
KSDA,105,簡,94,2017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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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宣以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師法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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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