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7號
KSDV,106,除,7,201701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欽
訴訟代理人 陳貞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 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2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5 年8 月 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5 年8 月19日刊登新聞紙,嗣 於105 年12月30日提出本件聲請,迄未尋獲該支票,亦無人 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經聲請人供述在卷,並提出太平 洋日報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 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2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1 │華南商業銀行│中龍鋼鐵股│華南商業銀│701280000029│ 645,000元 │104年1月13日 │ LD7869348 │
│ │東苓分行 林 │份有限公司│行東苓分行│ │ │ │ │
│ │文祥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