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松壽(即林錦燦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松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 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7月28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7月28日刊登該裁定於 大業時報,至105年12月28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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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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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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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X 1868695 7 │股票 │1 │61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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