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謝永旭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洪國勛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33,89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