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吳茂生
原告與被告郭昶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