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06年度,2號
KSDV,106,消債全,2,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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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許月仙
代 理 人 黃韡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五一三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許月仙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 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 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 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 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 1 號),為防杜其財產減少,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聲 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核屬有理,茲審酌保全之目的及必要方 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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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145137號 財產所有人:許月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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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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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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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小港區 │宏明 │ │444 │雜│5677.74 │十萬分之499 │1,3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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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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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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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56│高雄市小港區宏│七層樓│七樓層:78.86 │陽台7.76 │ 全部 │1,240,000元 │
│ │ │明段444地號 │鋼筋混│合 計:78.86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小港區宏│ │ │ │ │ │
│ │ │光街345號7樓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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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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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201│高雄市小港區宏│鋼筋混│共同使用部分:8274.12 │ │一萬分之│590,000元 │
│ │ │明段444地號 │凝土造│合計:8274.12 │ │50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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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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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