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27號
原 告 蘇盟仁即五川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
吳欣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12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