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俊豪、朱運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暨其上
2162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
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朱俊豪、朱運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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