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8號
KSDV,106,司拍,18,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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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俊豪朱運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暨其上
  2162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
  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朱俊豪朱運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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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