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2號
債 權 人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能凱即雅緻蛋糕燒菓子工坊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現公司址到院供辦(依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左營區,非屬
本院管轄)。
二、債務人胡能凱即雅緻蛋糕燒菓子工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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