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2號
KSDV,106,司促,892,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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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2號
債 權 人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能凱雅緻蛋糕燒菓子工坊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現公司址到院供辦(依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左營區,非屬
  本院管轄)。
二、債務人胡能凱雅緻蛋糕燒菓子工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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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