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8號
KSDV,106,司促,848,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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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債 權 人 阿里山饗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文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楠 梓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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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里山饗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饗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