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7號
KSDV,106,司促,747,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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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檳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零叁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檳名於90年10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現金
  卡、信用卡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95,038元整,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檳名  │自民國96年8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349313│     │月24日起  │8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李檳名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6840 │     │12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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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