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77號
KSDV,106,司促,677,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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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壹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壹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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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