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6號
KSDV,106,司促,626,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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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馮覺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馮覺先於民國84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2年7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2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72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85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馮覺先於民國84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2年7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2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730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31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
  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馮覺先  │自民國92年12月│至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二十│
│  │52889元 │     │11日起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馮覺先  │自民國92年12月│至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二十│
│  │55445元 │     │11日起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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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