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如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如廣於093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7,755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75,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55元整及違約金8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5,000元整自105
年1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
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
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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